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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猇亭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3-08访问次数: 作者:字号:[ ]


宜猇府办发〔2011〕3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2011年猇亭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2011年猇亭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必须按规定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计算机(含台式、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含便携式一体机)、投影仪(含影幕)、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刻录机,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电冰箱、吸尘器,办公家具,学校和医疗专用家具(含课桌椅)。

  2、交通工具: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信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3、专用设备:网络系统集成硬件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不间断电源、磁盘阵列及其他网络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医疗通用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仪器,安防监控设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材、器械,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乐器。

  4、专用材料:应用软件,储备物资,劳保用品。

  5、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及产品。

(二)工程类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及网络工程。其中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工程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服务类

  车辆保险、维修、加油,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系统集成、网络、软件开发,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开支2万元以上的会议等。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

  质量技术检测监测专用设备,食品药品检测专用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专用设备,交通管理监控专用设备,水利水电检测监测专用设备,农产品检测监测设备,医疗专用器械,环境监测设备,警用专用器械,检察诉讼专用设备,法庭内部专用装备,专用导航设备(含GPS),保密设备。

  药品,医疗耗材,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

  (二)工程类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金额5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及维护。

  (三)服务类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工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

  协议供应商主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属政府采购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财政补助的各类专项资金以及由本级政府承担还贷责任的各类债务性资金。

(二)采购人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在下达预算指标时对政府采购项目加注标识,未经政府采购程序不得拨付资金。追加经费时,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同步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采购。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审批预算指标,不办理资金支付,不办理资产登记。

  (三)采购人采购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必须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分季度向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必须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区政府采购中心要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的方式进行采购,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公告,采购活动记录和采购合同必须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强制采购列入政府强制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五)加强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采购人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有计划地组织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整改,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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